信用狀瑕疵釋疑之一
信用狀的夢魘 ~ 瑕疵 Discrepancy
相信有使用過信用狀作為交易工具的業者都曾被銀行抓過瑕疵,也吃過瑕疵的虧。信用狀之所以能生效換取貨款,先決條件是出貨文件必須符合信用狀上面的所有規定,因為銀行的審單人員並非產業的專家,無法了解各行各業的產品規格,也沒有親自到出貨現場驗過貨,所以只能依據文件是否符合信用狀上面的規定來判斷賣方是否依約出貨,進而放款贖單。
具體來說,信用狀的押匯流程是,賣方 ( 信用狀受益人 ) 出貨後將文件送達自己的銀行去押匯,賣方如有預先申請額度則押匯銀行可先墊款給賣方以賺取利息和手續費,如果沒有申請額度的則只能做託收,亦即委託本地銀行去跟國外開狀銀行收款。通常押匯銀行都會先審單,初步判斷沒有瑕疵之後,再將文件寄達國外的開狀銀行請求付款。
開狀銀行收件後有 5 個工作天的審單時間,如果文件沒有瑕疵,則開狀銀行必須在收到文件後的 5 個工作天內放款。這 5 個工作天加上寄送文件及撥款入帳的時間大約要 10 - 12 天 ( 日曆天 ) 左右,因此大部分的押匯銀行如有先墊款給受益人,幾乎都會預收 12 天的押匯利息,多不退少要補。
萬一文件有瑕疵,開狀銀行的標準作業流程是:必須在 5 個工作天內先發出瑕疵拒付通知給押匯銀行,此舉除了可以賺瑕疵費之外,還可以先撇清自己對該信用狀的付款責任,因為只要文件有瑕疵,開狀銀行是絕對可以拒付的。也許你會問,押匯銀行這邊不是已經審單判斷沒有瑕疵才把文件寄出去的嗎
開狀銀行發出瑕疵拒付通知之後,接著會問開狀人是否願意接受瑕疵?如果開狀人願意接受或是正急著想拿到文件要去領貨,則可立即辦理付款贖單手續;如開狀人不願意接受,則須等候押匯銀行的回覆與抗辯。由於新版的 UCP 600 規定已經比以前寬鬆,所以如果只是一些文字上的瑕疵,與貨物及重要規定無關,則押匯銀行這邊會引用信用狀法條具體提出抗辯,讓開狀銀行撤銷瑕疵。
如果開狀銀行接受抗辯,同意撤銷瑕疵,那當然就不會扣瑕疵費;如果抗辯無效,那麼即使是開狀人同意接受瑕疵,開狀銀行還是會照扣瑕疵費。反正瑕疵費也算銀行的重要收入,能扣就扣當然不會手軟,這時就別捨不得了啦,重點還是要說服客人接受瑕疵,保住貨款比較要緊。
大部分的客人都不會為了拒付而故意叫銀行抓你瑕疵,而開狀銀行在開狀人未辦理贖單手續之前,也不會擅自把文件交給開狀人去提貨,所以只要是正常的貿易往來,倒是不用過度擔心信用狀會因為小瑕疵而被拒付,或是買方沒有贖單就把貨給領走了。
但是據我所知,有些遠距離的買方是很希望文件有瑕疵的,這樣他就不必馬上付款贖單,而可以故意拖延不接受抗辯理由,一直等到船抵達終點港時才去付款贖單。例如台灣到土耳其的航程大約是 30 天,所以土耳其的客人碰到文件有瑕疵,通常都會等船到了才去贖單,這也是另類的省利息撇步。
但是賣方這邊如果已經先押匯了,才接到瑕疵拒付通知,又抗辯無效,那押匯銀行可能會要求你簽切結書,表示如果買方拒付,你必須要把錢還給押匯銀行,即使最後有贖單,逾期的天數還是要補繳利息,所以對賣方而言,損失不可謂不大。因此還是要好好把關,或請押匯銀行幫忙仔細審單,盡量避免文件有瑕疵。也不要讓別有居心的客人利用瑕疵拒付,進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近期 AYA 會針對讀者曾提出的信用狀瑕疵等諸多疑問,一一整理並解答,希望能釐清大家對信用狀瑕疵的疑慮與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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